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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房屋权属未确定前不予解决占有使用状态,律师徐宪杰、李皓代理物权保护纠纷案胜诉!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01  案件概述



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园1区**号公寓4门410号房屋(以下简称410号房屋)系孙某1986年分配的公房。1999年11月8日,刘某与孙某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离婚后,刘某在该房屋居住生活。2019年1月18日,孙某就410号房屋书写承诺“刘某占一半”,但未办理公证手续。后孙某以承诺书是受刘某强迫下,违背意愿产生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占有410号房屋不是根据承诺书占有,而是在此之前就已经不法占有为由,让其迁出410号房屋。刘某不同意,被孙某告上法庭。

刘某认为,不存在侵害孙某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基于孙某出具的承诺书占有410号房屋,更不应迁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徐宪杰、李皓应诉。


近日,针对孙某与刘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刘某辩称,2010年3月25日,孙某以其名义购买410号房屋,全部价款47119元由我出资,孙某一直认可该房屋是我的财产,一直为我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办理的房产证也由我保管,孙某从未提出任何异议。2018年底,我、小伟与孙某发生矛盾,孙某向赖账不认可房产的真实出资及权利情况,想据为已有。为明确410号房屋权利状态,孙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410号房屋有我一半的所有权,过完春节去办理公证手续。该承诺书不是赠与,而是一份追加的权属确认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我享有410号房屋50%的所有权,孙某主张让其迁出410号房屋的请求,不应支持。

律师徐宪杰、李皓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410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某,但刘某以其享有50%份额为由进行抗辩。孙某还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410号房屋权属尚存争议,孙某在此情况下主张刘某腾退房屋,不予支持。可就410号房屋权属纠纷事宜确定后,再对占有使用现状予以解决。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李皓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提醒大家:确认书只要具有合同的相关条款,具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就与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确认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确认书符合签订确认书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