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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纠纷】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能否要回购房款?律师陈宣宏代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胜诉!助当事人要回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约80万元

01   案件概述



2016年11月26日,小光购买某投资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平方楼5单元的房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合同价款63.5万元,房屋于2017年11月1日前交付。同日,小光向某投资公司指定收款方转账63.5万元。后某投资公司无法按期交房,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涛与小光于2019年4月1日签署《退房协议》,约定公司将于《退房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款返还小光。小涛与某投资公司(二被告)未承担返还义务。

2020年10月29日,小光与小涛签署《协议》,约定小涛于2021年12月31日返还63.5万元本金,并按照银行年息支付2017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和小光的全部损失。后小涛出具《承诺书》,承诺行政机关赔偿金额到位后将小光的购房款全部补偿。小光多次催要,某投资公司拒不履行返还购房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小光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陈宣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投资公司向小光返还购房款63.5万元整;并支付利息116705.1元(以63.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6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

近日,针对小光与小涛、某投资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投资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小光63.5万元;某投资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116705.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6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某投资公司答辩称,同意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是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小涛辩称,不同意小光的诉讼请求。与小光之间的行为均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某投资公司作出的。律师陈宣宏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退房协议》及《协议》,某投资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将63.5万元退还,但并未退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小光要求退还款项、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陈宣宏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陈宣宏提醒大家:如果开发商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在此提醒购房人购房时,应保留好开发商开具的收款发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等,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