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app下载官网(中国)有限公司

【强制房屋案】选择性执法目的不当,6层建筑被认为4层,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徐宪杰、李皓律师代理强制房屋案,诉请获法院支持

01  案件概述

2022 年 4 月 25 日,原告收到被告H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HX区执法局)作出的筑花综执停(改)通字(2022)第 *****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2022 年 6 月 9 日,在没有收到任何拆除决定书及执法文书的情况下,被告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B街道办)和HX区执法局组织 200 余人将原告房屋内十余人强行拖出房屋,并将原告及其家人控制在村委会,涉嫌非法拘禁。同时还存在暴力执法。在此种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屋内大部分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生活物资等物品均被掩埋在废墟之中,直至 2022 年 6 月10日下午六点才被拆完。此外,该地案涉房屋很多房屋都没有取得规划手续,案涉房屋是员工在荒地上建造的,到现在仍然没有相关部门去查处,更没有拆除,偏偏只针对原告房屋作出处罚并拆除,被告存在选择性执法。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均违法,故委托徐宪杰、李皓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贵阳市某区法院确认被告贵阳市H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 年 6 月 9 日强制拆除原告冯某位于贵阳市HX区SSCXZ路 59 号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2022 年 5 月 23 日,原告在与XB街道办OY宇航书记沟通案涉房屋事宜中,OY宇航书记与余海主任多次表示是HX区政府要求XB街道办拆除原告房屋。2022年 6 月 9 日,拆除原告房屋现场时有大量HX区执法局执法人员参与实施,HX区执法局、XB街道办主任也均在现场。2022 年 6 月 13 日,主任陪同HX区政府领导到现场查看。因此HX区政府、XB街道办、HX区执法局系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房屋系合法建筑。2007 年,原告借住在父母改造的危房里,原告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为解决生计、改善居住环境,向村委会缴纳费用后,经村两委同意后建了案涉房屋。后于 2013 年设立HX黔星门窗加工厂,有营业执照,也通过了环保审批正常经营,2014 年还获得工商局的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 10 万元,年年纳税,直至房屋被拆除前,原告也没有收到任何文件认定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

     2022 年 5 月 15 日,贵阳市政府热线也明确告知原告案涉房屋系历史遗留问题,HX区执法局仅依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认定是违管建筑显然未查明本案事实。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告既未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履行催告义务,也没有依法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且在强制执行的标的为建筑物时,复议和诉讼的法定期间内被告亦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由此可见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原告无法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错误。案涉房屋系 2007 年修建,HX区执法局在(通知书)中也载明案涉房屋系 2007 年修建,而(通知书)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行。《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行,故HX区执法局作出的《通知书》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适用错误。被告执法目的不当。

     2022 年 4 月 24 日,贵阳市应急局与HX区消防大队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HX区消防大队要求原告停业整改并进行了处罚,原告按要求整改并按时缴纳了罚款。后XB街道办又以安全隐患为由要拆除案涉房屋,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却是案涉房屋符合安全标准,被告只能放弃此理由拆除案涉房屋。2022 年 4 月日,HX区执法队下达《通知书》,在没有任何拆除决定书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2022 年 6 月 9 日被告强行拆除了案涉房屋,而与原告情况相同甚至比原告情况更严重的依然在继续使用、经营,本村的基本农田出卖给外地人,外地人在基本农田上修建的房屋至今完好无损。可见,被告的目的只是为了强拆案涉房屋,而不是因为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才被拆除,被告存在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行为,执法目的严重不当。综上,被告的行政行为无论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还是程序上均存在重违法行为,该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贵阳市H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本案答辩人并未实施过强制拆除行为,非本案适格被告。答辩人在发现申请人修建的房屋疑似违法建筑后,仅向申请人作出发出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答辩人自行整改。且在规划部门回函载明被答辩人未在规划部门办理过相关规划手续,确认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后,答辩人也在办案过程中得知:HX区国土局已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将被答辩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筑物依法没收。因此答辩人后续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也未对涉案建筑组织过强制拆除,答辩人工作人员在现场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的涉案房屋在答辩人辖区范围内,答辩人只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拆除工作,答辩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望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答辩人H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对管辖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的筑(花)综执责停(改)通字[2022]第 ***** 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系执法主体适格,并且依法向被答辩人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程序合法。答辩人根据工作职责依法对辖区的违法建筑开展查处工作,发现答辩人修建的房屋疑似违法建筑,遂委托HX区人民政府函至贵阳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请求规划部门确认该户的房屋手续办理情况,规划部门回函载明被答辩人未在规划部门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40 条之规定,本案答辩人未在规划部门办理过相关规划手续即修建建筑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具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涉案建筑应属违章建筑。被答辩人诉称涉案房屋为历史遗留问题,答辩人依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其进行处罚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故涉案房屋属合法建筑,该诉称无事实、法律依据。即便答辩人建设行为发生在 2007 年,《通知书》适用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认定建设行为违法稍有不妥。但是,2003 年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同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根据该条规定,原告未取得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同样属于违法建筑,答辩人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本案答辩人并未实施过强拆行为,非本案适格被告,答辩人作出的筑(花)综执停(改)通字[2022]第***** 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辩称: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与原告冯某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因本案已认定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将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追加为被告的诉讼申请理由依法不成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已明确了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不应该继续参加到原诉讼中来。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被驳回后,原告再次申请追加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追加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法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被告贵阳市H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在后阐述。对被告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原告冯某提交的 2022年 6 月 9 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现场照片、视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3 月 19 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HX区分局因贵阳HX黔星门窗加工厂用地建厂房一事通知冯某(贵阳HX黔星门窗加工厂负责人)进行询问,冯某认可该厂于 2009 年动工,2010 年 10 月建成并开始生产,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是自己妻子的责任地。2014 年 3 月 21 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HX区分局对贵阳HX黔星门窗加工厂作出花国土资行处决字[2014]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 1670 平方米集体土地;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 1670 平方米(符合<H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土地上的建筑物;三、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HX区XB社区服务中心上水村集体非耕地 1670 平方米(符合H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厂房的行为,按每平方处以 5.00 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8,350 元。该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冯某,该厂于同日缴纳了罚款 8,350 元。之后,贵阳HX黔星门窗加工厂仍在原地生产经营。2022 年 4 月 25 日被告贵阳市H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原告冯某作出筑(花)综执责停(改)通字〔2022〕第 ******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因你涉嫌于 2007 年在HX区SSCXZ路**号未经规划等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修建一栋四层砖混结构总面积 6000 平方米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2022 年 4年 28 日前改正。2022 年 6 月 9 日至 10 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

     法院认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已经确定本案的适格被告系贵阳市H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故对于被告贵阳市H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自己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贵阳市HX区XB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经对本案被告贵阳市H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出的强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一、被告作出的筑(花)综执责停(改)通字〔2022〕第 *****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认定原告擅自修建一栋四层砖混结构总面积 6000 平方米构筑物,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被告提交的鉴定报告可知原告的房屋共系 6 层(含夹层),故本院认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二、被告在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作出后续行政行为,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即将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其执法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提醒大家:选择性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或违法者采取不同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方式的现象。简而言之,就是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对于某些违法行为或违法者选择性地加以打击或处罚,而对其他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或违法者则可能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或不予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相关部门未作出后续行政行为,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即将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其执法程序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