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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法案】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厂区的配电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律师周游代理本案,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违法!

01  案件概述

江苏省盐城T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科技公司)系xx县上冈镇上冈产业园内的一宗10多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及厂房所有权人。厂区内有厂房、宿舍、办公室。2021年4月开始,T科技公司陆续接到自称为xx县拆迁工作组的人员电话,因T科技公司一直未看到市、县级相关部门依法发布、公告征收决定,未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即对包括T科技公司厂房在内的47家企业共计约2000余亩工业用地及厂房开展征收。T科技公司对本次拆迁的合法性、合理性存疑,故一直未与相关单位签署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4月以来,T科技公司厂房经常遭到拆迁工作组人员强行翻墙进入厂区内,T科技公司安装在厂区内外的监控探头也多次遭到拆迁工作组人员破坏,T科技公司多次向相关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收拆迁工作,但是有关部门仍多次骚扰T科技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生产、生活。

     2023年1月16日,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开发区)xx开发区在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使用挖机对T科技公司位于厂区的配电房及附属配套设施违法强制拆除。因此,T科技公司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xx开发区2022年1月16日对T科技公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xx县上冈镇上冈产业园内厂房的配电房、1400㎡混凝土地面及附属配套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T科技公司诉xx开发区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江苏xx开发区 2023 年 1 月 16 日损坏T科技公司位于xx县上冈镇大团村二组配电房、厕所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 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开发区辩称,xx开发区已经配合二标段在T公司原变电房边重建变电房,负责人苏xx也同意如有额外发生的费用愿意承担,同时上冈镇相关部门在拆除剩余隐患部分后,已将经评估的款项交由xx县公证处保管,T科技公司可以自行提取。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请求法院驳回T科技公司的起诉。

      律师周游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本案中,xx开发区委托实施单位在对相邻厂房进行拆除时,将T科技公司的配电房、厕所设施损坏,实施单位在搬迁过程中实施的损害T科技公司设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单位xx开发区承担。在T科技公司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xx开发区对T科技公司厂区的配电房、厕所破坏,其行为违法。故T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江苏xx开发区 2023 年 1 月 16 日损坏T科技公司位于xx县上冈镇大团村二组配电房、厕所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建筑物就被征收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采取有效方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征收部门针对违法强拆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前提是要保留好征收部门违法强拆的证据。